问律师 第十五条 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刑事律师在线咨询,刑事律师在线咨询、借贷金额,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深圳展专业问题法律咨询,就找张承忠律师。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问律师 一房二卖情况下可以将卖方的违约收益用于对买受人进行赔偿—— 徐芬诉刘国胜、姜宝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房屋差价损失是典型的机会成本损失,这种机会成本损失的赔偿,实际上是在无奈下的强制交易。在审判实践中有填平法和收益法两种常见方式,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适用收益法,将卖方转卖的价格减去涉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以此作为卖方的违约收益,对买受人进行赔偿。其理论基础在于不能让卖方在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中获得非法利益。案号:(2013 )二中民终字第06171 号来源:人民司法• 案例2014.12 盐田张承忠律师费用张承忠律师专业于经济纠纷案件代理委托。
一、离婚诉讼费是多少 问律师 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问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能被法院财产保全吗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法院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时,是有不同的情况的,是作为担保财产还是要查封的对方财产,如担保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需提交双方的婚姻证、户口本并夫妻双方在担保函上签字,即可查封,如查封的被告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查封,不受影响。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就找张承忠律师,专业。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问律师1、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首看夫妻双方有无约定:在婚姻生活中,由于感情的掺杂,夫妻财产有着各种复杂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即可。 2、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再看婚姻登记时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所以,登记后的财产即使在个人名下,也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后去得的财产,即使是在自己的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看资金的来源:如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如果是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即使产权证取得时间在婚后,该按揭房也属于个人财产。 虽然上面的规定大家一看就懂,可是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因此,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不能像法律规定的那么清楚明白,如: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如何认定等房产问题就让人颇为头疼。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劳苦财产来源、出资情况、购买情况、双方约定等等。如果真的需要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先咨询一下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详细了解哪些财产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保护自己的利益。 深圳商业经济纠纷,就找张承忠律师。南山打官司律师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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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风险并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按揭不能承诺的,不属于情势变更—— 邓虎诉孔春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国家实行房屋买卖新的政策和法规要求,当事人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并在合同中对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了自己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事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案号:(2010 )浙甬民二终字第514 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76 辑(2011.2) 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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